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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宁陕法院丨出借银行卡非法获利,触犯法律被判拘役五个月
作者:周瑞环  发布时间:2023-09-18 10:50:17 打印 字号: | |

8月下旬,宁陕法院对审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进行当庭宣判,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案现已生效并交付执行。

★ 基本案情 ★

2023年3月16日,被告人莫某某在微信群看到日结兼职广告,便通过微信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称需要莫某某提供本人银行卡过账刷“流水”可获得高额报酬。3月20日,莫某某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号、交易密码以及微信支付密码、手机交给诈骗分子使用。

庭审中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诈骗分子通过其提供的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近63万元,非法所得100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了拘役五个月的刑罚。

近年来,在打击网络诈骗电信犯罪专项活动中,宁陕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反诈防骗宣传力度,通过以案普法等形式揭示各种常见的诈骗手段,提高群众的防骗识骗能力,接种好“反诈疫苗”,确保防诈反诈知识入脑入心。(文中均为化名)

★ 法条链接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法官寄语 ★

一、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诈骗多发,诈骗手段花样翻新。本案中被害人遇到“大顾客”的电话,正确的做法是进行理性思考,要摒弃出小力获取大利的思想,应及时和当地公安机关、社区民警沟通,凡涉及转账的应多方核实。另外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如果遇到电信诈骗,请及时报警,及时止损。

二、天下没有免费的蛋糕。本案中,被告人莫某某为了获得高额报酬而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号,为诈骗分子提供资金中转,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终将为自己犯罪行为买单,陷入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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