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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签名未明身份 法院判决不担责任
作者:左永军  发布时间:2020-04-10 10:24:00 打印 字号: | |

2011年9月,杨某在与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王某借款21万元。2013年9月5日,杨某与前妻离婚后,于同年11月7日与谭某再婚。2015年7月28日,王某夫妇向杨某和谭某催要借款,经协商杨某同意将21万元借款连本带息转为25万元,并出具借条给王某,谭某在借条签署了自己和父亲的名字。谭某父亲去世后,王某将杨某和谭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偿还25万元借款及利息。但谭某认为,此借款是杨某和前妻一起借的,自己是受王某夫妇的诱骗才在借条上签字的,自己并未向王某借过款,也未使用此借款,故不承担偿还责任。杨某也认为,此借款是自己和其前妻所借,与谭某无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债务发生在杨某及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谭某当时并未参与借款,不是共同借款人,不构成杨某和谭某的共同债务。谭某虽在杨某出具给王某的借条上签名,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谭某不应承担该借款的偿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对谭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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