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指为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到未受损害或者合同得到履行的状态,加害人所应当为或者不为的一定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承担民 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十种:
(一)、停止侵害
? 停止侵害,是指侵害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停止侵害 、的功能在于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的扩大。它主要适用于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侵权行 、为,对于已经实施完毕或尚未发生的侵权行为无适用余地。
(二)、排除妨碍
? 排除妨碍,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如在公用通道上堆放物品,妨碍他人通行的,堆放人应当将物品搬走。排除妨碍针对的是必须实际存在或者将来必然会出现妨碍。
(三)、消除危险
? 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者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如要求所有人及时修理可能坍塌并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房屋 。消除危险旨在防止损害和妨碍的发生。损害已经发生或者妨碍已经形成,适用消除危险已于事无补。
(四)、返还财产
? 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不当得利返还,即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二是依民事行为所作的给付。即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三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的返还。即侵占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狭义的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适用此种责任形式的条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损害的财产在客观上具有恢复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损害的财产须有恢复原状的必要。如果恢复对受害人已无必要,或者恢复不符合经济合理原则,则适用折价赔偿或者损害赔偿等责任形式。广义的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从此种意义上说,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所要达到的结果 或者目的,而非手段。如恢复原状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责任形式,则返还财产、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等,都是恢复原状的手段。
(六)、修理、重作、更换
修理、重作和更换主要是违反合同质量条款的民事责任形式。修理,是指使受损害的财产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标的物具有应当具备的功能、质量。重作,是指重新加工、制作标的物。它主要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如定作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当予以修理,修理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重作。更换,是指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替代已交付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标的物。修理和重作可以适用于种类物或者特定物,而更换只能适用于种类物。
(七)、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致人损害,应以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它是最基本、适用范围最广泛的责任形式,可以适用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赔偿损失适用于违约责任,赔偿额应相当于对方因违约所受的损失,不仅包括实际受到的损失,还包括履行合同可以得到的利益,从而使对方的利益达到合同获得适当履行的状态。但违约损害赔偿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即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适用于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主要是赔偿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使对方的利益恢 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赔偿损失适用于侵权责任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使受 害人的利益恢复到未曾受到侵害的状态。
(八)、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时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依产生依据不同,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前者的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例、数额等均由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后者的产生基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依性质不同,违约金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前者是指一方支付违约金后,不影响其承担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后者实际上是合同当事人对违约损害赔偿额的事先估算,以违约金作为违约造成损害的补偿。但约定违约金和实际损失往往不尽一致,因此,《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响所及范围内消除对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围内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曾受损害的状态。消除影 响是侵害人格权如隐私权、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则专属于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行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加害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方式,将判决的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公告、登记的费用由 加害人承担。
(十)、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加害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过错、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一般应当公开进行,否则不足以消除影响。但是,如果受害人不要求公开进行的,也可以由加害人向受害人秘密进行。由法院判决加害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赔礼道歉的内容,应当经法院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