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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09-12-15 11:02:58 打印 字号: | |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和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权利。

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勘验人有符合回避的法定条件的,有权申请回避。

5、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辩论、辩护的权利。

7、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9、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诉权的义务。

2、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使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义务。

民事诉讼的参加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一节所规定的当事人是指广义的当事人。狭义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其中包括请求司法保护、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申请回避等。

②维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请求和主张的诉讼权利。其中包括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和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等。

③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其中包括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以及提起反诉等。

④借以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有: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二)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参加方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参加方式作出了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三)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设立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特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应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诉讼,他们的诉讼权利主要表现在,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为其完成诉讼行为提供必要的条件,如鉴定人、翻译人员有权了解有关案情。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都有权对因完成作证、鉴定或翻译任务而受到的经济损失或支付的费用要求给予适当的补偿。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不允许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必须客观真实地陈述案情,说明真相,而不允许歪曲、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及支付令,都应自觉履行;都要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服从人民法院的统一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得故意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履行举证义务;如实向法院提供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处所等。开庭时严格遵守庭审程序,不得中途退庭。

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一、被害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义务:

1、接受传唤,按时出席法庭;

2、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

二、自诉人权利义务

权利:

1、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

2、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3、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5、申请回避;

6、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7、提出上诉;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义务:

1、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2、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3、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1 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三、被告人权利义务

权利: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2、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5、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6、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

7、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8、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9、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等。

10、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11、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

12、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

13、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

1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

15、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等。

义务:

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2、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

3、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共同诉讼权利主要有:

1、申请回避;

2、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调查和辩论;

3、委托诉讼代理人;

4、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提出上诉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和撤销请求,有权要求调解和达成和解。

义务:

1、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都应当如实陈述案情,接受调查和审判,执行附带民事的裁判。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义务对赔偿请求提供证据。

五、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己以及近亲属的安全。

2、有充分陈述的权利。

3、有核对笔录的权利,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作证前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和有关法律文书。

5、对侦查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义务:

对知道的案件情况,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六、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鉴定人依法享有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

2、要求侦查人员提供鉴定所必须的文件、物品、痕迹以及其他材料;

3、必要时可以在侦查人员的许可和主持下参加现场勘查、复验复查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等活动;

4、对非法或不符合法律程序收集的物品拒绝鉴定;

5、拒绝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对其鉴定活动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和倾向性意见,对侵犯其鉴定活动的不法行为提出控告;

6、有几个鉴定人共同鉴定的,可以通过讨论研究共同提出鉴定结论,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分别提出各自不同的鉴定结论,每个鉴定人都有权保留自己的鉴定意见;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活动;

8、要求进一步明确鉴定目的和补充鉴定材料,确因鉴定条件不足而无法做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任何人不得强迫鉴定人作出肯定性结论;

9、对于鉴定人职权范围外或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等权利。

义务:

1、鉴定人自接到鉴定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鉴定;

2、根据办案人员的要求,按时准确地作出鉴定结论;

3、就鉴定结论形成的过程和科学依据,向侦查人员作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4、故意作虚假鉴定,要负法律责任凡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能公开的鉴定材料,必须严格保密;

5、鉴定中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的义务。

七、翻译人员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翻译人员依法享有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情,并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2、对翻译条件不具备的,拒绝翻译;

3、获取相应的报酬和补偿;

4、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记载有误,可以要求修改、补充等权利。

义务:不得有意歪曲、隐瞒或伪造被翻译内容等义务。
责任编辑:宁陕县法院